申请执行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蠡县X区.
被执行人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常德市X区X路.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楚XX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及分割的财产,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张XX于2011年4月26日出具收条,并确认(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分割给申请人的那一部分财产已经领走,于2011年4月26日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