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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刘砦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原、被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被告于2007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修路款x元。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春节(即2008年2月7日)归还x元、2008年春节(即2009年1月26日)归还x元,两次共归还x元,尚欠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造成原告利息损失x.2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x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12月3日)x.2元,诉讼期间不停止利息的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中,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0元、保全费3558元,退回原告孟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娇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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