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西安市商务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市政府大院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蒿某,局长。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申请复议人西安市商务局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法执他字第X号、(2011)仙法执他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西安市商务局以其和被执行人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已结案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西安市商务局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西安市商务局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