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代理审判员曾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且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徐文彬
审判员曾璐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淋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