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闵科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银宝、涂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到位的x元支付给申请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朱银宝、涂红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开执字第636恢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平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何祥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