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某。
被执行人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黄金大道西端(仙桃市盐务管理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单位唯一的财产号牌为鄂x的奥迪牌小轿车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该车实际去向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与仙桃市X区居民委员会协议征地164.881亩,并已向该居民委员会支付了土地补偿款580万元,本院也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本院认为,鉴于上述财产和投资权益目前均无法处置,又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一期35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潘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