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黄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XX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x.77元。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莲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运城市XX公司位于山西省运城市黄河大道XX号,面积1003.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1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申请,表示被执行人运城市XX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终结(2006)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9月27日,本院以快递方式向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案已执行x.77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6)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