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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唐XX、代XX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号。

负责人曹XX。

委托代理人张XX,该营业部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代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唐XX、代XX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公证处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将被执行人唐xx名下陕x途锐小轿车一辆委托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陕西金诺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买受人刘xx以x.6元买受。2010年12月8日,本院以(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陕x途锐小轿车归买受人刘xx所有。2011年1月7日,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陕x途锐小轿车的查封。2011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1)莲执字第X号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唐XX、代XX本案具体执行情况及相关费用。2011年5月23日,本院将x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011年9月27日,本院将x.2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该部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x.2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公证处(2009)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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