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康某、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康某、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康某、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某祥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