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康某、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康某、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林源、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某祥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