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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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1990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流氓罪1993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1年4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2011年5月1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某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酒后在郭某村X村民去三小对面鑫瑞公司工某阻挡施工某施工,并手拿木棍和郭某村村民20余人前往工某,走到西关花园社区X村民无故将该社区门卫室及门面房价值969元的玻璃砸烂,后到鑫瑞公司工某张某甲煽动群众将施工某围起来的铁某栏围墙推倒,导致工某价值x元的铁某栏材料及其他物品被群众哄抢,工某无法进行施工,生产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的严重后果。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其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组织、策划。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没有进行事先的组织、策划行为,只是积极参与的行为。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安某戊、郭某丁(后二人另案处理)及部分城关镇X村民等聚集20余人,前往鑫瑞公司在渑池县三小对面的施工某地阻挡施工,走到西关花园社区X村民无故将西关花园小区门卫室及门面房门窗玻璃砸坏,经鉴定所砸物品价值969元;其后又到三小对面的施工某地,将工某用钢管搭建的围墙推倒,致使工某无法进行施工,造成工某上价值x元的钢管及建筑材料等物品被群众哄抢一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1年1月7日到渑池县公安某黄花派出所投案,赔偿渑池县X村经济损失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3日下午,自己和郭某村村X区门卫室玻璃和到三小对面阻挡工某施工某过程。

2、被害人的陈某某

(1)被害人牛海军(鑫瑞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陈某某证实:2009年12月份,渑池县政府将三小对面的地出让给鑫瑞公司。2011年1月3日早上,工某工某将围墙用钢管、彩钢板等物品搭起,下午14时左右,张某甲、安某戊、郭某丁、郭某丁、刘某蛋组织10余人到工某把工某赶走,把围起来的围墙推倒,把钢管等物品拆卸掉,导致工某物品被哄抢一光,被哄抢物品大致价值6万元左右。

(2)被害人王某某生(在西关花园社区看大门)的陈某某证实:2011年1月3日下午14时许,郭某村X村民手拿棍棒,把西关花园社区大门门岗和南边的门面房的玻璃都砸了,其中有郭某庚媳妇手拿铁某,三四个人走着砸着门面房的玻璃,他们说去到菜地三小对面的工某阻挡工某施工,门卫室被砸了16快玻璃,门面房砸了多少快玻璃不清楚。

3、证人证言

(1)郭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月3日下午,刘某某和郭某忠组织到西关花园社区砸玻璃,自己和韩玉、安某戊、张某甲参与砸西关花园社区X组织对三小对面菜地围墙的钢管、铁某网进行破坏,二三十人到三小对面的菜地阻拦施工,村民将三小对面菜地围墙的钢管、铁某网全部拔掉,随后张某甲提议到安某志家找安某志。

(2)证人安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1月3日下午,自己在西关社区门口见郭某丁、张某甲等十来个同村村民手里拿着铁某和木棍站在门口吆喝着往渑池县三小对面的地里去,自己与十几个郭某村X区的玻璃后,又到三小对面工某,建筑工某见况都跑了,很多村民就拆三小对面工某里的钢管和铁某网。

(3)证人郭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3日下午3时许,郭某村X人左右手里拿铁某,木棒到三小对面的菜地里,把正在菜地里施工某工某撵走,是张某甲、郭某丁组织把施工某护栏拆掉的,郭某丁、郭某丁、安某戊、张某己、郭某庚、王某辛、郭某壬、刘某某、郭某癸、郭某癸等人把菜地东侧的钢管护栏给推倒了,张某甲、郭某丁说:“这钢管铁某,铁某网,谁拆是谁的”然后四周看热闹的人把护栏都拆掉拿走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月3日13时许,张某甲、郭某丁、安某戊在村里烤火,张某甲提议拿工某去三小工某,十几个村X区时,张某甲说把该小区的门岗玻璃砸了,安某戊拿钢管、郭某丁和张某甲拿木棒,韩玉拿铁某把玻璃给砸了,接着郭某村约六七十人又到三小对面工某,把菜地四周的护栏钢管拆了。

(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月3日13时30分左右,张某甲和安某戊说你们都回去拿点工某,咱们去渑池县三小对面地里把施工某员撵走。自己回家拿一把三齿扒,王某辛回家拿一铁某,走到小卖部门口时,见韩玉、张某甲、安某戊、郭某丁等人在西关花园社区门口砸门岗和门面房窗户玻璃,接着到三小对面工某把圈在地里南侧和北侧的护栏推倒。

(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月3日下午14时左右,郭某村北侧过来十几个男女手拿铁某、木棒朝工某跑来,大约二十多个男女到工某把施工某的铁某,铁某都拿走,然后把工某的钢管护栏都推倒后,把施工某的钢管、铁某网、彩钢板都一抢而空。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3日下午14时左右,从工某北面来20多个人,手拿铁某、木棒来到工某,把工某赶出工某,接着来的人越来越多,把圈的铁某栏给推倒并抢走。被抢的东西有4.8CM钢管1486米、钢管扣件498个(租的),彩钢板803米、X号铁某200公斤、刺丝1400米、喷塑柯兰网360米、大锤20把、梅花班子50把、安某帽90个、钳子40把、螺丝刀50把、钉锤30把、钢锨60把、高板凳15个等,都是从义马鑫鑫五金建材总汇买的,价值x元,被抢的物品有购买实物凭证和租赁协议。

(8)证人安某乙证言证实:郭某村村民到三小工某闹事的原因主要是补偿款不公平,个别人多得钱了。

(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月3日下午14时许,自己在西关花园社区X村X村民手拿铁某、木棍把西关花园社区大门门岗和南边的门面房的玻璃都砸了,一共被砸30块玻璃。

4、书证

(1)河南鑫瑞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围墙材料、工某、工某等直接损失清单及有关物品购买凭证证实:被抢物品的价值及造成的损失情况。

(2)渑池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渑政土[2009]X号》证实:渑池县人民政府同意将位于仰韶大街西段北侧,三小西侧的2008-X号宗地以挂牌成交价839万元出让给河南鑫瑞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出让面积x平方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某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证实:河南鑫瑞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新三小西侧的世纪华庭工某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

证实:河南鑫瑞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仰韶大街西段北侧,三小西侧的世纪华庭小区X乡规划要求。

(5)渑池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渑池县X村面积为3.7959公顷,用途为住宅的建设用地省政府已批准。

(6)渑池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土地证证明:渑池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8月26日颁发给河南鑫瑞置业有限公司渑国用(2010)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7)照片复印件六张某实:西关花园社区玻璃被砸的情况及工某围墙被推倒的情况。

(8)破案报告一份证实:案件侦破经过及张某甲到案情况。

(9)渑池县公安某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渑池县刑警大队随案移交光盘两张。

(10)张某甲户籍证明

5、鉴定结论证实被砸玻璃及窗框评估价值为969元;钢管、铁某、彩钢板评估价值为x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与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伙同他人砸毁花园社区玻璃玻璃、推倒施工某地围墙,致使生产秩序遭受破坏,造成施工某位5万余元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组织、策划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某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积极参与、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赵年法

审判员李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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