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50岁。
委托代理人韩某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市辉泓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群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辉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鸿置业)房屋租赁合同及物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不服原审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杉、陈某某,被上诉人辉鸿置业的委托代理人赵,刘群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