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阴增华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永、吴晔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2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到现金2万元,承诺用后立即偿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被告辩称,该借款是赌博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2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无力支付为由拒绝返还,2011年7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且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借款是用于赌博的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牛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