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灵,卧龙区X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枣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永玉,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南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枣林社区居民委员会集资合股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杨灵,被上诉人南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枣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永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