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马某,女,撒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籍青海省循化县X村X号,现住(略)。
申请复议人马某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拘字第X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复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审判员杨峨生
审判员姜付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继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