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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马某,女,撒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籍青海省循化县X村X号,现住(略)。

申请复议人马某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拘字第X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复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审判员杨峨生

审判员姜付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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