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争军,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银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泽军,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银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上诉人东营市银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瑞玺、马争军、上诉人东营市银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表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来庆云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