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毛,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候某东、柴某甲、王某乙、马某丙、袁某丁等人非法开采经营济源市X镇X村第五居民组的小煤矿。2008年10月5日,柴某甲安排王某红和李某武到煤矿上接通风设备准备非法开采。当天下午3时许,李某武于井内窒息昏倒,候某东、候某忠等闻讯入井施救,也窒息昏倒,于19时被市消防队和矿山救护队救出时,李某武、候某东因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了赔偿。
被告人杨某某2008年5月24日至2008年10月13日期间任济源市X镇政府打击非法开采办公室主任,负责邵原镇辖区内非法开采小煤矿的排查、上报、查处和取缔工作,任职期间不认真落实市里有关打击非法开采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平时没有向市矿管委上报邵原镇境内非法开采的情况,对2008年9月4日市矿管委针对郝坡村非法小煤矿下达的取缔通知不认真落实取缔、上报。2008年9月27日,市里召开打击非法开采会议,要求对非法小煤矿一律炸毁,但杨某某未建议镇X村非法小煤矿进行炸毁,仅让矿主对矿口进行封堵。2008年国庆节期间,镇里要求打非办全员不休息分两班轮流昼夜进行巡查,被告人杨某某却将人员分成两班轮休式巡查,造成候某某分包的郝坡村非法矿点在10月4日、5日没有专人监管,酿成事故的发生。
被告人候某某在任职期间,负责从事辖区内非法开采的查处、巡查、取缔工作,候某某在分包郝坡村非法煤矿期间,工作消极,巡查不到位,2008年国庆节期间,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其分包的非法煤矿的非法开采行为,平时和非法矿主有经济往来,致使非法矿主认为有机可乘而间断性非法开采,最终酿成事故的发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柴某戊、王某己、马某庚、袁某辛、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任职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候某某作为受委托从事负责煤矿安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璩玉娟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赵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