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某,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
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郜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郜某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777-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郜某上诉称,本案只能有一人不当得利,不能将郜某、张某同时列为被告,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其不当得利,应到其住所地的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答辩称,本案另一被告张某住所地在舞阳县,舞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某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起诉郜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虽然列郜某、张某为共同被告,但只要求郜某承担返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有被要求承担返还责任的郜某住所地的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777-X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民
审判员左昊
审判员林晓光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