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负责人申某,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某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与被执行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5日作出的(2005)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某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某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x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月24日经申某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与被执行人某某协商,认可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x元、利息x.02元、案件受理费x元,共计x.02元。后本院将执行回的案款x.02元发还申某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申某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写有证明。申某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表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02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5)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