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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回案款15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写有收条。2011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15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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