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辽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张X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撤回上诉。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1)辽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樊友明
审判员张勇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