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
被告贾某,男。
原告孙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吵架生气,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其与被告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又较短,双方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现在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某学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