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告许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员李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