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X路X号。机构代码证:(略)—X。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满族,生于X年X月X日。
申请人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为BB"(略)、付款人为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天水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3日、金额为x元、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七里墩支行的银行转账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七里墩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青霞
审判员张建国
审判员雷亚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