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
姚某征因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4月1日做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中查明,徐某于2009年12月3日死亡,其妻郝文青、子徐某明、女徐某莹均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放弃诉讼权利。再审期间,姚某申请撤回一审反诉请求,其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姚某撤回一审反诉请求。
二、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王某哲
代理审判员薛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常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