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九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森、杜某某,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州九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九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某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