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
被执行人王某乙
被执行人宋某
白某与王某乙、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本市X区X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略)Ⅳ-X-X-X-x~0)过户到白某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某乙名下位于本市X区X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略)Ⅳ-X-X-X-x~0)过户到白某(身份证号:(略))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某乙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