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女。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王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8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魏飞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