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女。
委托代理人石某己,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庚,男。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石某丙、石某丁、王某戊、石某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魏飞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