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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石某丙、石某丁、王某戊、石某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女。

委托代理人石某己,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庚,男。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石某丙、石某丁、王某戊、石某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魏飞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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