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
委托代理人尹玉凤,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
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照,宛城区X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万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退还上诉人万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郭林慧
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