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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16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XX,男,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沈阳市X区。曾于1995年4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4月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作出(2010)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顾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顾XX隐瞒沈阳市X区X街一段X号木兰商场在建工程产权不明的事实,对外谎称该工程为辽宁中山第三产业中心自有产权,以辽宁中山第三产业中心与香港东方集团公司利用该工程共同创办“沈阳风尚贵族女士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对外公开招标。2008年4月初,被告人顾XX伙同孙XX、汤XX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X区X街X号X门,以竞标空调项目工程需缴纳报名费用为由,骗取被害单位沈阳XX公司人民币1万元。尔后,被告人顾XX等人以“沈阳风尚贵族女士休闲俱乐部工程指挥部”的名义通知被害单位沈阳XX公司入围,又先后于2008年4月27日、5月29日、6月11日,在沈阳市X区X街X号X门、大东区锦龙大厦X楼,以辽宁中山第三产业中心、“沈阳风尚贵族女士休闲俱乐部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先后3次与被害单位沈阳XX公司签订该项目工程的《工程定向发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被害单位合同保证金、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9万元后逃匿。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顾XX被公安机关抓获。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定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顾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XX不服,以“我没有虚构事实,一审认定我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不对,我没有逃匿”为由上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顾XX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且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没有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保证金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顾XX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虚构事实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另查,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后逃匿的事实存在。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晓书

代理审判员边锋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罗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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