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姬毓卿,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33岁。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姬毓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在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天下城小区。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曰。因缺乏共同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情趣,婚后不久二人感情即开始出现裂痕。2007年末,原告开始在单位居住,被告随即将住房门锁更换,原告自此无法回家。2008年2月,被告利用原告的信任,通过其亲戚胥凌阁(时任原告开办的河南前卫咨询公司的出纳,被告曾是该公司会计)将公司所有共计20余万元现金全部提走,被告又到公司将公司的发票和公章私自取走。此时正值春节假期前,原告因此而无法给员工发工资,没有发票和公章,公司亦无法正常运转,导致公司陷入严重危机。2008年3月,被告又趁原告给女儿看病的间隙,将原告的业务用车别克君威(豫x)开走,至今仍未交给原告使用,原告亦不知该车下落。同年3月19日,原告亲自到被告父母家解释双方的感情和婚姻危机,却被被告父母和兄弟殴打,致使原告面部多处受伤,但原告始终未还手也未报警。2007年11月,原告向金水法院提起离婚,2008年8月1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于X年X月X日生效。原告至今已近两年未回家居住,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也无任何和好的可能,这种氛围已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今天的婚姻现状,原告亦深感愧疚和痛苦,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可以协议离婚,均遭被告拒绝。为弥补因离婚而给被告造成的伤害,原告自愿放弃二人在天下城的房产,轿车也归被告所有,被告之前取得的所有家庭财产、公司财产原告均不再追要。为尽早结束目前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让双方都从中解脱,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准予二人离婚;2、婚生子刘某曰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刘某的身份证,金水区民政局出具的刘某与陈某某的婚姻证明复印件;2、刘某洲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洲于2008年3月20日出具的证言,刘某面部照片两张;3、叶长林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两张;4、2008年7月8日河南前卫咨询公司员工李利利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5、2008年7月8日河南前卫咨询公司员工余本文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6、银行结算证,记账凭证,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存根,胥凌阁证言;7、河南和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闫超的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8、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送达回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未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综合原告诉称、举证及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6月8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刘某曰,现随被告生活。2007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表示如果被告愿意抚养孩子,原告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2007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据原、被告的情况,婚生女刘某曰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负担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曰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原告自2010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刘某曰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维强

代理审判员刘某霞

代理审判员李莉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璐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