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胜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文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可斌,陕西龙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胜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天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西安天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809库,809库在新城区,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新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西安天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X村工业园X号,且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载明的送货地也在被告处,属西安市X区。被告称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809库,809库在新城区,但没有提交证据,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西安天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安天奥模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小荣
代理审判员张平
代理审判员逯涛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