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男,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妨碍公务犯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X。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马X犯妨碍公务罪一案,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和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素燕
审判员樊友明
审判员郭文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