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份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被上诉人某某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东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丽君主审、审判员陈桂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以黄某六级伤残和七级伤残的各项费用另行协商解决、承担鉴定费800元为由,于2011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以黄某六级伤残和七级伤残的各项费用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保留了黄某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800元,均由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刚
审判员吴丽君
审判员陈桂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晓琳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