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游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某人代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某人黄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游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游某某的委托代某人代某、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某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某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安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