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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与张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游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某人代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某人黄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游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游某某的委托代某人代某、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某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某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安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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