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和邻居秦××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当晚18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到秦××家中,与秦××争吵,引起厮打,被告人李某用拳头打秦××头部,致秦××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秦××的损伤构成轻伤。
2011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与秦××达成调解协某,一次性赔偿秦××各项经济损失共1.8万元,秦××撤诉,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一切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的陈述,证人王某×、王某、张××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协某、收条、撤诉书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京戏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及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管制二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