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4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郑市境内x+600M处时,与横穿马路的被害人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付××当场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喻某某家属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喻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总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