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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甲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1年4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1年4月2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11年6月2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甲、邓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亦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甲、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邝某甲故意编造自己系在大陆投资的未婚台商,并冒名“王某”与株洲市茶陵县的邢某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准备结婚。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邝某甲到株洲市与邢某某见面,以台湾风俗初次见面要见红(指要女方送红包)为由,从邢某某处骗取1000元红包。在日后的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邝某甲又以要“见黄”(指要对方送黄金首饰)为由从邢某某处骗取价值4300元的黄金手链一条和x元现金,后又以自己的钱包被小偷偷走为由,从邢某某处骗取2000元钱用于购买价值1080元的手机一台。期间,为使邢某某相信自己的身份并确信自己是真心欲与邢某某结婚,被告人邝某甲又指使其妻被告人邓某以公司财务总监身份与邢某某见面,骗取邢某某对邝某甲的信任。案发后,被骗黄金项链和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011年3月,被告人邝某甲故意编造自己系在广东办皮具厂的单身个体业主,并冒名“王某”与本市常宁籍女青年郭某己相识,随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于5月1日结婚。同年3月24日,被告人邝某甲以郭某己男友身份与郭某己人见面,以初次见面要见红包为由从郭某己母亲李某处骗走880元红包一个。尔后,被告人邝某甲又以需接发公司的绝密邮件为由骗走郭某己一台价值304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又以替郭某己保管钱财为名将郭某己李某的4000元现金据为已有。期间,为使郭某己相信其编造的谎言,在被告人邝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邓某以被告人邝某甲母亲身份打电话给郭某己,并询问郭某己与被告人邝某甲的关系进展情况,从而骗取郭某己对被告人邝某甲的信任。案发后,被骗手提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邝某甲、邓某两人共诈骗他人财物及现金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甲、邓某在法庭审理时,基本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的下列证据:①被害人郭某己、邢某某的陈述;②证人夏某某、李某、唐某乙、邝某丙、郭某丁、刘某某、唐某戊的证言;③价值鉴定结论;④辨认笔录、扣押赃物等相关书证;⑤被告人邝某甲、邓某的供述及辩解所证实,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邓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邝某甲、邓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邝某甲、邓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甲辩解称骗取的郭某己的4000元现金已在被郭某己的亲友殴打时,被郭某己的亲友搜去了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二被告人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邝某甲、邓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邓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郭某己文

代理审判员黄卫民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莹冰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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