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垦利县华隆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驻垦利县X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玉,东营市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东营市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自来水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驻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蜀征,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自来水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会计,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华隆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自来水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县华隆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依法进行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垦利县华隆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6308.5元,由原告负担元。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