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涂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