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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河南法制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法制报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该报社法律顾问。

王某乙与河南法制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2)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南法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原二审审理过程中,在向王某乙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邮政机构投送一次未妥投后即将邮件退回法院。

本院再审认为,邮政机构在向王某乙邮寄开庭传票的过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代理审判员薛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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