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刁某某,河南天保(略)事务所(略)。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2009)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其采用虚列支出、重支等行为侵吞公款x元的事实错误,其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冰
代理审判员刘迪
代理审判员薛喜梅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曹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