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46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魏某驾驶带着旋耕机的拖拉机在社旗县X村曹庄赵秀花家的地里耕地过程中,放任本村村民王某成坐在驾驶座旁边,导致在行驶过程中王某成从拖拉机上掉下被旋耕机绞死。
另查明,2011年10月22日,在村干部唐××、魏××、魏××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魏某与受害人王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魏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x元,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王某、唐××等人的证言;协议书;收条;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死亡证明;被告人魏某户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王某成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王某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康运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