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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周某、葛某与郑州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中医院。

张某甲、张某乙、周某、葛某与郑州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甲等四人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甲、张某乙、周某、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某峰、郑州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邓利强、王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王某哲

代理审判员薛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常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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