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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略)信用合作联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付某,任理事长。

原审被告薛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薛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薛某甲之兄。

申请再审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略)信用合作联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的(2010)方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称:其本人在2007年9月1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协议后就走了,被申请人并未支付某笔借款给申请再审人,是被申请人的欺骗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某认可2007年9月19日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协议确实是其所签,其所称被申请人并未支付某笔借款给申请再审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申请再审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马蕊

代理审判员褚大海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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