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x。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xx,该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市xx局,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
法定代表人信某。
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xx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司机康xx驾驶的陕x号车由东向西驶出明德路鑫泰园小区后向南左转时将原告车牌号为陕x的车辆撞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作出的西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租车费共计x元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的反映及本院到车管所的调查显示,本案肇事车辆陕x号车的所有人为陕西省xx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并非本案被告西安市xx局,原告所诉民事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鲍&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