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汉族。
被告XX,男,汉族。
原告XX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09年5月25日,本队村民XX之妻去世时,其前往给XX帮忙。送葬队伍行至翠花路口,在安装路上的限高栏杆时,被告故意将栏杆去掉,当场将其头顶砸伤。为此,其回家已向长延堡派出所报案,经多次调解未果。其自行到西安521医院治疗,现花费医疗费等8800元,被告拒不赔偿。现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误某6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辩称:其和原告当天都是去给XX帮忙,为让车顺利通行,其帮忙将限高的护栏拆下来,原告是否帮忙其并不清楚。在大型车都过去后将护栏重新安装,当时护栏没有掉下来,也没有将人砸伤。从事故发生到现在其都不知道原告受伤的事情,原告也一直没有跟其说过此事。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5日,因西安市X村民XX的妻子去世,同村村民原告XX、被告XX义务帮忙,为XX的妻子送丧。当车辆行至翠华路附近时,因路上限高栏杆挡路,遂将栏杆卸掉,在车队通过后,再将栏杆重新安装上。原告称,被告在安装栏杆时,故意将栏杆去掉,砸伤了原告,医疗费、误某、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8800元。被告则称,在当天帮忙过程中,安装护栏时,护栏并未掉下砸伤他人,其并不知道原告受伤的事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病例、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派出所受理公民求助报警情况登记表、证人证言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并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是在为他人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帮工过程中,在拆卸、安装道路限高护栏时,有多名村民均自动帮忙,拆卸、安装行为并非被告能够单独完成,应为部分村民共同行为,原告以被告故意报复,扔下管子砸伤其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其所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不能确定其受伤系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立兵
审判员郭军智
代理审判员刘洁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