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曹×,西安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候××,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与被告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龚×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5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月×日生一子龚×。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被告争吵,生活上对原告及小孩不能照顾。原告自己承担各种家庭费用及小孩生活、学习费用,长期以来原告已经身心疲惫,不堪压力,曾于2005、2006年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照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答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只于20××年起诉过离婚,后经调解撤回了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月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月×日生一子龚××。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被告争吵,原告曾于20××年起诉过离婚,后经调解撤回了起诉。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不照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交流沟通少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殷瑞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蒲婷婷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