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邳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杨某,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8如至2010年7月20日,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先后购置25台电脑在邳州市X镇街道一门面房内擅自经营网吧,非法经营数额x.5元。
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邳州市工商局、文化市场管理站出具的证明、邳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邳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网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刑罚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经考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杨某关于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已交三某元)。余额于判决生效三某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冯遵芹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