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1年4月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1年4月13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娥、牛某、牛某龙、牛某丹以要求被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张黎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西林、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以需要调取证据申请延期一个月。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浚县X镇X路自北向南行使至浚县人民医院门口时,将横过马路的牛某德撞倒后驾车逃逸,牛某德经抢救无效死亡。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德不承担事故责任。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温××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年龄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依法在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浚县X镇X路自北向南行使至浚县人民医院门口时,将横过马路的牛某德撞倒后驾车逃逸,牛某德经抢救无效死亡。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德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牛某德近亲属损失x元。
诉讼中,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就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解决,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2011年4月3日的供述:2011年3月22日晚上8点多钟,我驾驶自家的豫x小型轿车到屯子镇X村我朋友段强家去随礼,我喝了有二、三两白酒,晚上9点多钟快10点的时候,我驾车回家,沿永定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走到码头村中间时,一辆自北向南行使的货车刮我的车左侧一下,往南开跑了,我随上车调头往南去追,追到浚县X镇大转盘时,那辆货车沿黄河路向南跑了,大约走到浚县人民医院门口时,我听见“咚”的一声,我驾驶的轿车右前侧保险杠撞到啥东西,当时怕对方的人打我,没有敢停车,也没有看对方一眼,直接开车往南跑了,跑到滑县县城跃进门那儿,我轿车的左前面又撞到一辆三轮摩托车上,我的车也开不成了,后来有人报警,我就被滑县交警队的民警给带到滑县交警队了。
(2)证人温××2011年3月22日的证言:今天晚上10点钟多点儿,我在饭棚里坐着,忽然听见“咣当”一声,我随往外面跑,见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撞住人后向南逃逸了,我到跟前一看,被撞的是浚县人民医院后勤上干杂活儿的牛某德,他和县医院会计上的刘贵军刚从我饭棚里吃过饭回医院,刚好到医院门口就出这事,我随拿出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刘××2011年3月27日的证言:2011年3月22日晚上,县医院总务科的牛某德找到我,让我和他一块儿到大门口去吃刀削面,我看表已经快十点了,我们俩到医院门口对面的温三面馆每人要了一碗刀削面,吃完以后,我俩就回医院,当时南北面都观察了一下,南边儿没车,北面儿一二百米处有灯光,应该能过去,于是,我俩就向路西医院门口走,当时,我在前面,他在后面跟着,我们俩已经走到马路X路边了,听见后面车响,我随回身去拉牛某德,没拉住,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已经把他撞倒了,那辆小轿车随开车往南跑了,我跑了十几米去追,也没追上,随打“120”电话,让急诊出来救人。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5)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浚)公(尸检)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尸检鉴定报告。检验意见:牛某德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德不承担事故责任。
(7)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从李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x/x。
(8)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被告人李某在滑县跃进门岗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酒后驾驶,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9)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证明被告人李某准驾车型为B2,有效起始日期2009年9月26日,有效期限6年,行车证载明的车牌号码为豫x等案件事实。
(10)侦破经过。证明2011年3月22日22时26分,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110”指令后赶赴事故现场,后在滑县发现肇事人李某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被滑县公安机关控制并被行政拘留。2011年3月23日被害人牛某德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4月3日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案,同日李某被移送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刑事拘留。
(11)病历及案件照片。证明被害人牛某德受伤后抢救治疗的事实及其受伤情况和事故现场的情况。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解决,得到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素英
审判员孙消烊
审判员赵慧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阳